适老化无障碍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高级搜索
我的位置:上海总部 > 金融服务 > 货币发行

打击非法广告 维护人民币正常流通秩序

字号 文章来源: 2013-10-10 16:59:0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央行首套888龙头豹子号、顺子号大全套五大价值亮点,各个千金!”“人民币藏品今年涨幅高达300%;特殊人民币更是屡爆天价!”“人民币藏品万无一失,人民币投资一本万利!投资人民币,财富年年翻番!”近年来,部分商家受利益驱动,频频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发布有关人民币收藏的非法广告。在广告中,有的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推销擅装帧的流通人民币;有的偷换概念混淆产品实质,把纪念章宣称为纪念币;有的虚构事实,夸大产品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宣称国家权威部门破例发行、特批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形象,而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因此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使用人民币图样,擅自经营流通人民币,且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包装后销售,都是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与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大了对非法人民币广告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警惕非法人民币广告,避免在购买人民币收藏品时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经发现非法人民币广告行为,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和工商管理部门反映,通过你我携手,使非法人民币广告无容身之地,切实维护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尊严。(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8845000 传真:021-58845624
京ICP备05073439号 网站标识码:bm2500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016号
网站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