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鼓励群众积极提供假币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本市假币犯罪,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假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办法》的知晓度,形成合力,共同发挥好反假货币群防群治工作机制的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假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0日
附件:
上海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加大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力度,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国家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流通中的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征,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适用的对象是举报伪造、变造流通货币及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通过拨打电话“110”实名举报;
(二)通过“110 信箱”实名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实地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如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由公 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详见第八条)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假币犯罪;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伪造、变造货币及出售、 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案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 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为5万元至10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3万元至5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2万元至3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奖 励金额为1万元至2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奖 励金额为5000元至1万元;
(六)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5000元。
第九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假币犯罪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奖励1000元至2万元。
第十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 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的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第十一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计算。收缴假外币的面 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按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假币犯罪线索举报,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并逐级报告至上海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是本市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审 批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是支付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各区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是本办法宣贯工作的具体实施单 位。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如对奖金分配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单位的 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直接向上海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发生 在本市范围内的假币犯罪案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公安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