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问答
(2016.09.09)
1.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办理备案?
2.怎样理解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质审核职责?
3.备案通知书的领取方式是怎样的?
4.结算代理人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时,若需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纸质备案通知书证明应如何操作?
5.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有无额度与期限限制?
6.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可投资品种和交易工具有无限制?
7.何时需要及如何进行变更备案?
8.退出市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9.变更备案的所需时间多长?
10.备案投资表内“托管机构”是指境外托管机构还是境内托管机构?
11.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还需再次备案吗?
12.投资备案表和结算代理协议需要什么样的提交格式?
13.对于非法人产品,需要单独出具每个产品与结算代理人所签的结算代理协议吗?
14.之前代理过境外机构的结算代理人还需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吗?如需要,结算代理人提交材料与代理境外机构者备案的顺序是怎样的?
15.申请机构情况中的“总资产”的截至时点是?
16.“初始投资意向”中“投资期限”是否指投资额度使用计划?
17.非法人产品是否有命名规则?
18.填表时,非法人产品的类型应填哪些?
19.有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分别指哪些?
20.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否变更结算代理人?
21.同一机构的多个产品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22.资金汇进汇出有哪些限制?
23.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是何种债券账户?
1.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办理备案?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委托结算代理人办理备案。为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备案采取电子备案,即网上申请和网上递交材料。结算代理人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备案时需提交备案申请表、投资备案表和结算代理协议。
2.怎样理解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质审核职责?
答:结算代理人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应资质进行审核。结算代理人根据“展业三原则”自行制订相应的内部管理流程和规范,履行境外机构投资者资质审核的职责。对符合资质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结算代理人需与对方签署有效的结算代理协议后方可接受委托代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对结算代理人以及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3.备案通知书的领取方式是怎样的?
答:电子备案系统由专网连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发出电子备案通知书即为生效,即网上通知、网上送达,各机构可在系统终端查阅。但传统版纸质盖章备案通知书并不废止。
4.结算代理人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时,若需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纸质备案通知书证明应如何操作?
答:建议结算代理人将带有编号的电子备案通知书自行打印,并经结算代理人行内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对外使用。
5.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有无额度与期限限制?
答: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行决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期限与投资额度,但需要在备案时提交明确的拟投资规模和拟投资期限。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由于目前QFII、RQFII仍有相应的额度审批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选择并填写投资备案表中相应栏目。
6.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可投资品种和交易工具有无限制?
答:境外央行类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可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3号公告所定义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开展现券交易,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还可开展回购交易,拟参加回购交易的,在备案时在《投资备案表》的“其他说明”中注明。
7.何时需要及如何进行变更备案?
答:需要变更相关备案信息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委托结算代理人在准入备案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备案。变更事项包括: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起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50%,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变更账户名称、变更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结算代理人、变更投资规模等信息。 变更备案无需再次填写投资备案表,申请材料简化为变更情况说明和原账户备案通知书。变更账户名称、管理人或托管人名称、结算代理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名称变更依据、结算代理协议等。通过变更备案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会重新出具备案通知书。
8.退出市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境外机构在注销债券账户并终止联网之后,结算代理人应将相关信息以表格形式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表格格式请查阅备案系统备案工作指引中“境外机构投资者备案注意事项”。
9.变更备案的所需时间多长?
答: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
10.备案投资表内“托管机构”是指境外托管机构还是境内托管机构?
答:境外托管机构。
11.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还需再次备案吗?
答:不需要。
12.投资备案表和结算代理协议需要什么样的提交格式?
答:投资备案表需境外机构投资者盖章/签字,结算代理协议需境外机构投资者与结算代理人双方盖章/签字,并以扫描附件的形式上传电子备案系统。不需将原件寄送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13.对于非法人产品,需要单独出具每个产品与结算代理人所签的结算代理协议吗?
答:对于非法人产品,结算代理协议签署主体为产品的投资管理人。
14.之前代理过境外机构的结算代理人还需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吗?如需要,结算代理人提交材料与代理境外机构者备案的顺序是怎样的?
答:《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首次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备案的结算代理人均需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第五条所列材料。此材料可与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备案申请材料同时提交。
15.申请机构情况中的“总资产”的截至时点是?
答:备案时最新审计的数据。
16.“初始投资意向”中“投资期限”是否指投资额度使用计划?
答:“投资期限”是指该机构或产品拟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期限。
17.非法人产品是否有命名规则?
答:建议非法人产品命名为:投资管理人名称+产品名称,且不超过30个汉字。
18.填表时,非法人产品的类型应填哪些?
答:非法人产品类型分为:商业银行管理产品、保险公司管理产品、证券公司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产品、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产品、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
19.有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分别指哪些?
答:有关业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交易商协会、交易中心、清算所、国债公司等机构组织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业务培训。
20.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否变更结算代理人?
答:可以,但境外机构投资者变更结算代理人需进行相应的变更备案。
21.同一机构的多个产品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为清楚辨识及独立处理投资者的资产、保障投资者的实益拥有权,多支产品应分开单独备案。
22.资金汇进汇出有哪些限制?
答: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与外管局的相关管理政策。
23.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是何种债券账户?
答:具体可以参考上海清算所、国债公司后续出台的规定。